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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沈阳地税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3来源: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您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请在纳税申报期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所属地税机关:沈阳地税局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办税大厅位于浑南二十一世纪广场附近)。纳税人可以免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申报表或者在沈阳地税局网站(网址:sydsj.com)下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和登记表。 咨询电话:市局22660082 22660087 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83912121 (地 址:沈河区五爱街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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